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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将非采矿权人采矿定名为“盗采矿产资源”
摘    要:1993年底,笔者在"全国矿管系统行政执法经验交流暨研讨会"上发表《建议设立盗采、滥采矿产资源罪》(以下简称《建议》)一文并在《中国地质》上刊出之后,"盗采矿产资源"的提法广泛见诸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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