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案情简介:2006年8月,甲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6 00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为科教用地。2014年8月,甲单位申请土地登记发证。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股工作人员经调查后发现,该单位只建了两幢科教用途大楼,占地2 000平方米土地,其余4 000平方米则改建了球馆。经查,甲单位在2009年3月建成两幢科教用途大楼后,由于资金不足无力继续建设其它教育设施,遂有意将4 000平方米土地改建成球馆进行出租,增加单位收入。为了筹集资金建设球馆,甲单位于2009年8月与乙某签订《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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