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广吉林省开展被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有关做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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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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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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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土资厅发〔2006〕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将被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剥离并合理利用,对有效保护耕地资源,提高补充耕地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吉林省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在被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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