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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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土资源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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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以及《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污染和生态破坏,逐步治理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问题,改善矿区人民生产、生活环境,国土资源部决定开展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各省(区、市)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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