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大力促进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部决定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重要意义矿山储量地质测量是掌握矿山地质条件和储量变化情况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依法培育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监督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综合运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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