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承担怎样的审查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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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钟京涛.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承担怎样的审查责任[J].华北国土资源,2015(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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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钟京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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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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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 重庆市村民刘某在本村拥有一处宅基地(建有房屋4间)。2008年,刘某的儿子将上述宅基地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1987年11月出生的王某。王某于2011年7月向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并提交了盖有村委会、镇政府公章的农村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证明以及1979年自建房屋权属证明。同年12月,登记机构向其颁发了《房地产权证》。2012年6月,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儿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年11月,人民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2013年6月,刘某又以王某伪造证据,登记机构未尽审查职责且未履行公示程序为由,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给王某颁发的《房地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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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动产登记 登记机构 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权属 诉讼请求 初始登记 提起诉讼 伪造证据 房屋登记 国土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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