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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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权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之我见[J].河南国土资源,2005(9):4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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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权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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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刘权衡(江西省九江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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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国土资源报》4月21日刊登了国土资源部法规司政研处陈战杰同志的署名文章——《怎样理解“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含义》;该报6月9日又刊登了陈战杰同志的署名文章《非法采矿未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不究刑事责任》,根据陈文对《矿产资源法》的解释,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与破坏性采矿行为的概念是一致的,对它们“一视同仁,已经采出量不属于资源破坏的范畴”,都是指对矿产资源的“糟蹋”即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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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 矿产资源 矿业活动 矿业秩序 采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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