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国有”需正确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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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刚志.自然资源“国有”需正确理解[J].湖南地质,2012(8):1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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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刚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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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为中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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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2年6月14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第7条明确规定:“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经批准的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通知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由于《条例》第2条第2款将“气候资源”解释为“能为人类活动所利用的风力风能、太阳能、降水和大气成分等构成气候环境的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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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然资源 气候资源 探测活动 《条例》 黑龙江省 人大常委会 人类活动 气候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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