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使用权必须区分不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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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发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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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云南省玉溪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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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经依法批准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土地,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这是当前国土资源部门中相当一部分人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片面认识。其实,收回土地使用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它涉及了《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我们在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必须根据不同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不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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