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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村小组成员互换土地经营权,虽时隔10年也属无效
引用本文:廖春梅.不同村小组成员互换土地经营权,虽时隔10年也属无效[J].山西地质,2013(6):40-40.
作者姓名:廖春梅
作者单位: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摘    要:您好! 我和李某家相距不远,彼此承包的土地相连,但却属于两个不同的村民小组。为耕作方便,早在10年前,我们便互换了一块承包土地经营,没有经各自所在的村民小组同意.也没有将互换后的承包地进行变更登记、备案,但双方一直相安无事。直到两个月前,李某得知被我换得的土地已列入政府开发项目,可以获得一笔补偿,才表示反悔。由于被我拒绝,李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彼此所签互换协议无效。

关 键 词:土地经营权  互换  组成  村民小组  承包地  变更登记  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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