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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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早生,朱宇玉.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例[J].中国勘察设计,2014(11):6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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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早生 朱宇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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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住房城乡建设部稽查办;住房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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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原告顾先生与被告爱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签订协议,约定被告承担"北郊20号"工程项目设计事宜,设计费总价为10万元。原告称,其在2011年底和2012年初先后支付5000元定金和预付款4.5万元后,被告未能交付设计成果,2013年1月,原告向被告发函,通知被告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双倍定金1万元,归还预付款4.5万元。被告辩称,已经完成了相应的设计成果。由于原告不支付款项,故没有交付设计成果,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和责任,即违约主体的确定问题。本案协议书对设计审定的日期作出了约定,但是对设计成果的交付时间没有作出约定。被告向法院提交的装饰设计方案并未向原告送达,即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且被告在收到原告的律师函后,没有实际履行的积极行为,没有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的意思表示,故本案《协议书》可确认已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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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设计合同 装饰设计 定金 律师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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