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将返还25.9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从此采用基金管理办法 |
| |
引用本文: | 张晟南.辽宁将返还25.9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从此采用基金管理办法[J].国土资源,2019(1). |
| |
作者姓名: | 张晟南 |
| |
摘 要: | <正>近日,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出台《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取消2007年辽宁省建立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未来将以基金的方式筹集治理恢复资金。据了解,按照国家要求,2007年起辽宁省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2009年开始全面实施。截至2018年,全省共收缴保证金25.9亿元,均存储在市、县级财政专户,期间返还保证金1.5亿元,取得了良好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效果。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