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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面积未约定,是否需补土地出让金?
摘    要:正案情2009年9月,Z市国土房管局与G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合同明确建筑总面积为20万平方米,规定了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指标,但未明确地下空间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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