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临时用地要当心 |
| |
引用本文: | 陈矫健.批临时用地要当心[J].浙江国土资源,2006(2):15-15. |
| |
作者姓名: | 陈矫健 |
| |
作者单位: |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
| |
摘 要: | 近来,笔发现各地在批临时用地时存在着不少问题,如将临时厂房,临时周转房,甚至还有临时饭店批准临时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用地只有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两种情形才能批准使用。《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工程施工、堆料、运输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以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需要搭建,临时建筑的……”将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需要搭建临时建筑也作为批准对象,进一步扩大了审批范围,虽有突破法律之嫌,但也符合立法精神和土地管理工作实际。由于临时用地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既不需要办理农转用手续,也不需要用地指标,
|
关 键 词: | 临时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建设项目施工 行政主管部门 地质勘查 国有土地 人民政府 审批权限 工程施工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