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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面《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通知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修订的<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面,自2010年111日起施行,原<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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