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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洋生态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原告的主体资格
引用本文:孔祥舵,梅宏. 论海洋生态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原告的主体资格[J]. 海洋开发与管理, 2006, 23(2): 74-76
作者姓名:孔祥舵  梅宏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摘    要:海洋生态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导致了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也越来越多。但在实践中诸多的赔偿纠纷却因没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而使海洋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得不到及时的、有效的治理和法律救济。文章拟通过对传统“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理论的扩大性解释和对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充分运用,来解决审判实践中,对海洋生态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的质疑,保护其当事人合法的环境权益。

关 键 词:海洋环境污染  利害关系当事人  代表人诉讼制度

Discussion on the principal part qualification of the accuser in compensation litigation of the contamination of marine ecology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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