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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探矿权的客体——在德国民法理论体系下讨论
引用本文:彭义刚.论探矿权的客体——在德国民法理论体系下讨论[J].国土资源导刊(湖南),2006,3(3):168-170.
作者姓名:彭义刚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    要:探矿权的客体具有多样性、层次性和复合性、抽象性和概括性,是普查权、详查权和勘探权在不同勘探阶段的复合表现。权利客体的二顺位的理论和法律关系客体和权利客体的联系说明:正是由于探矿权的多样性和层次性、复合性才使得探矿权的客体在外部表现为不特定性,而其在探矿权相互独立的权利中其客体却是相对确定的。

关 键 词:探矿权  权利客体  法律关系  不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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