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国家和地区土地裁判所的性质与功能 |
| |
引用本文: | 陈静.一些国家和地区土地裁判所的性质与功能[J].国土资源情报,2007(3):6-11. |
| |
作者姓名: | 陈静 |
| |
作者单位: |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北京,100812 |
| |
摘 要: |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大部分土地是私有财产,土地是公民重要的生产要素和财产,特别是二战后所有权的绝对性受到了立法的限制,政府更多地参与国家宏观调控,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特别是在土地利用开发方面,土地权利人与政府之间面临着大量的补偿争议,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体现行政正义,维护公民的权益,间接约束地方政府土地利用行为,一些国家和地区纷纷为公民提供对抗政府的途径,于是各种独立的申诉机构应运而生,这些申诉机构因各国国情的不同具有不同的性质。
|
关 键 词: | 土地裁判所 法院体系 准司法机构 行政机关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