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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国家和地区土地裁判所的性质与功能
引用本文:陈静.一些国家和地区土地裁判所的性质与功能[J].国土资源情报,2007(3):6-11.
作者姓名:陈静
作者单位: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北京,100812
摘    要: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大部分土地是私有财产,土地是公民重要的生产要素和财产,特别是二战后所有权的绝对性受到了立法的限制,政府更多地参与国家宏观调控,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特别是在土地利用开发方面,土地权利人与政府之间面临着大量的补偿争议,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体现行政正义,维护公民的权益,间接约束地方政府土地利用行为,一些国家和地区纷纷为公民提供对抗政府的途径,于是各种独立的申诉机构应运而生,这些申诉机构因各国国情的不同具有不同的性质。

关 键 词:土地裁判所  法院体系  准司法机构  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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