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管理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
| |
引用本文: | 吕晓澜.采矿权管理制度改革势在必行[J].浙江国土资源,2007(5):28-29. |
| |
作者姓名: | 吕晓澜 |
| |
作者单位: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 |
| |
摘 要: |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有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矿区范围和有效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并获得相应经济利益的权利。采矿权是一种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不动产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种权利来源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采矿权确定为用益物权,标志着我国学术界对采矿权性质的学说之争有了法律依据。由于我国在过去的时间里对采矿权的
|
关 键 词: | 采矿权 管理制度改革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 矿产资源 有效期限 经济利益 物权法 |
文章编号: | 24524349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