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划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当补缴土地出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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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战杰.使用划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当补缴土地出让金[J].资源导刊(河南),20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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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战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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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为了叙述简便,以下将江州市某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称为支行,将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为江宇公司。本案发生于新老法律交替时期,所以显得十分棘手。根据"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则,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即适用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一、案情回顾和述评1995年1月1日以前,政府各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权,为支行建设住宅大楼颁发了各种证件,予以批准,没有瑕疵。1994年12月29日,江州市行政公署下发《关于建设江州市某银行宏远实业开发公司宏远大楼征(拨)用地批复》;1994年10月2日,江州市人民政府为该宗地下发《建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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