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3月5日由国务院公布施行。《条例》的出台是国土资源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土地复垦事业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新阶段。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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