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自治区)国土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6号令,以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第63号令,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中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有关要求,做好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不动产登记工作,实现统一登记与林业管理有序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重点国有林区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