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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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J].国土资源通讯,20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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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国土资源部 国家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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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自治区)国土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6号令,以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第63号令,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中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有关要求,做好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不动产登记工作,实现统一登记与林业管理有序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重点国有林区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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