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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出台《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
摘    要:(以下简称《暂管办法》)《暂管办法》明确指出: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采矿权人,必须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书面承诺,并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管部门”)缴存备用金,以备本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防治所需资金。备用金属采矿权人所有,采矿权人依承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经验收合格后,备用金及其利息收入返还采矿权人。备用金只能用于因矿产开发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和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严禁任何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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