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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2年底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报表》填写说明
摘    要:一、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固体矿产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必须按照本填表说明的要求,如实填写《截至2002年底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报表》(以下简称《统计报表》)。于2003年1月底前报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探矿权填写的《统计报表》直接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新上表矿区的探矿权人还要在填报本表的同时,填报原十三栏储量表中第五栏至第八栏之外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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