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有偿取得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是不能混淆的两码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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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文正益.矿业权有偿取得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是不能混淆的两码事[J].国土资源情报,2011(3):18-1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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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文正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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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北京100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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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行矿产资源法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关系的界定模糊不清,凸显我国矿业立法的缺陷。事实上,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矿业权有偿取得虽有联系,但更有标的物及其取得方式上的重要区别。矿业权有偿取得是指取得矿业权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业权使用费;矿产资源有偿开采是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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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矿业权 矿业权使用费 矿产资源有偿开采 矿产资源补偿费 资源税 矿产资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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