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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反馈
摘    要:2011年第3期《国土资源导刊》第51页的咨询台中“有探矿证但并无采矿证,私自开采矿产品,造成国有矿产资源补偿费流失。请问,能不能其追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流失,法律依据是什么?”笔者认为,有探矿证(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而无采矿证(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已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属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行为。

关 键 词:读者反馈  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法》  采矿许可证  勘查许可证  国土资源  法律依据  矿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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