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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承包人是否是国有农用地收回的利害关系人
摘    要:<正>案例2005年3月,某国有农垦企业将国有农用地承包给职工李某种植经济林,签立合同约定:承包期至2034年;未经企业同意,李某不能转包、买卖、出租、抵押、荒芜,否则,企业有权解除合同;国家建设使用该地,承包合同终止。李某将上述土地转包给张某,签立合同约定,承包期30年,国家建设使用该地时,张某无条件退出。2013年12月,省政府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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