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我省耕地保护责任制的探索与完善为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我省自1995年9月开始实行了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依据当时统计部门提供的全省2480万亩耕地,分解落实到11个市,并与各市政府签订了耕地保护责任书。1998年我省又与11个设区市及所辖的县(市、区)、乡(镇)分别重新签订了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按规划目标及时落实了耕地保护任务,从而形成了省、市、县、乡四级保护耕地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建设占用耕地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保护率等指标列入了各级政府耕地保护的责任。2006年,我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05]52号)、中组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出台了《浙江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浙政办发[2006]32号),进一步加强了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制的实施管理,从而形成了相对完善的考核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