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和侵占土地的违法认定和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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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蒋中晖 娄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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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邳州市国土资源局 江苏邳州22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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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对此有的同志认为:土地使用权可以进入市场交易,但这种交易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就属非法转让土地。其他均属侵占土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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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 违法 个人 单位 土地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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