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否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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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莹,杨海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否收回宅基地使用权?[J].南方国土资源,2013(3):3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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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莹 杨海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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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王芳原为W县平坡镇大王村的村民,1993年王芳进入N市国有企业工作,并取得N市的非农业户口。1994年,王芳因无住房,于是以取得非农业户口前的农业人口户籍材料向平坡镇人民政府申请了大王村宅基地一块,并在该地块上建房。2009年,因王芳宅基地上房屋检测出地质灾害隐患,可能会造成地质灾害,W县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行了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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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土地使用权 地质灾害 集体经济组织 农业户口 土地管理法 人民政府 房屋检测 农村宅基地 基地使用权 农业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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