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全面实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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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连宏志,陈亚强,梁亚朋.汝州市全面实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J].河南国土资源,2010(3):3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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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连宏志 陈亚强 梁亚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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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汝州市地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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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日,汝州市政府下发通知,明确从2010年1月1日起,新建矿山企业必须从取得采矿权的当月开始存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把保证金存储作为采矿权人申请采矿登记、变更、延续、采矿权年检和煤矿企业复工复产,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必要条件。这标志着该市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实施工作全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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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矿山环境治理 保证金制度 汝州市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采矿权人 矿山企业 煤矿企业 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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