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三、中国关于土地制度的法律法规(1949年-1981年)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个“共同纲领”可以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临时宪法。其中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同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第27条规定:土地改革为发展生产力和国家工业化的必要条件。凡已实行十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凡尚未实行上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除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上地等项步骤,实行耕者有其田。“共同纲领”在土地所有制问题上继承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即峰持土地私有制,未提到土地的国有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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