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管理法》再次修改问题的探讨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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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能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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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益阳市国土资源局,湖南,益阳,41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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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土地管理法》自制定以来,已进行过两次修改。第一次是1988年,依据宪法修正案,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允许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第二次是在1998年,主要是调整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中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法律关系,同时对内容细节进行较多的充实。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土地管理法》逐渐暴露出其局限性,因此,进行修改完善十分必要。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新修订的《宪法》,清晰地规定了土地征用问题,将征地区分为“征收”和“征用”,这为修改《土地管理法》提供了宪法根据,是国土资源管理法制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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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土地管理法》 经济补偿 土地征用 词义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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