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随着土地改革的不断深化,土地管理法也逐步得到补充和完善,但新土地管理法的一些条款仍然存在弊端和缺陷,在执行过程中,引发各界人士的争议.这种现象的产生,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是土地立法思想的滞后性.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制度转变过于迅速,计划经济的思维模式一直会在法律条款中有所体现.二是土地管理法修改的必然性.上一次土地管理法重大修改时间是1999年8月29日.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经济又得到一次飞跃,2007年10月1日,出台了<物权法>,明确了私有财产应予以保护的概念.经济基础的改变及相关法律的出台,与之相对应的土地管理法条款又到了需调整的时候.本文试就土地法的弊端提出以下探讨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