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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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它经济实体.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包括:分局及其所属的海洋管区(以下简称海区主管部门).海洋监察站根据海洋管区的授权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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