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六十周年“全国区划工作十件大事”备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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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筑睁和娟灵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关于。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继1947年5月1日建立内蒙古自治区之后,从1955年10月1日至1965年9月9日,分别建立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亍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随后从1955年至1990年,在全国相继批建涵盖42个少数民族聚居区的30个自治州、121个自治县、3个自治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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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区域自治 少数民族 区划 西藏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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