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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六十周年“全国区划工作十件大事”备选资料
摘    要:1、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筑睁和娟灵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关于。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继1947年5月1日建立内蒙古自治区之后,从1955年10月1日至1965年9月9日,分别建立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亍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随后从1955年至1990年,在全国相继批建涵盖42个少数民族聚居区的30个自治州、121个自治县、3个自治旗。

关 键 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区域自治  少数民族  区划  西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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