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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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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村镇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农村村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 键 词:建设用地管理  村民住宅  农村  龙岩市  城镇化建设  人居环境  合法权益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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