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件原由 赵某是豫东某村村民,他居住的宅院是祖传的老院子,房屋也是几十年前的土木房.前不久,赵某自己找人拆除了旧房的土木结构墙体,在原宅基上重新砌墙盖成了两层砖瓦小楼.建成后的楼房,所占土地面积与原房并无变化.由于该村民盖房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经群众举报,该县国土资源局有人员赴现场作了调查.在如何处理的问题上,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即使是在原旧宅基地上建房,也属住宅用地,就应该审批,如不批自建,就应依法处理;而另一种意见认为,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还要求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只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又没扩建占地,只是在原基脚上形成墙体,如再审批,就属重复审批,应该不作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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