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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违法用地行为能否一事再罚?
引用本文:覃熙乾.同一违法用地行为能否一事再罚?[J].南方国土资源,2014(5):31-32.
作者姓名:覃熙乾
作者单位:上林县国土资源局;
摘    要:案情简介1986年,卢某与梁某经口头协商换得梁某位于“兵垌”的0.8亩旱地,用于承包经营。1987年,卢某占用“兵垌”其中60平方米旱地建房,并分别向A镇土地管理所、财政所缴纳了税费。1996年,国家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时,卢某将换得的“兵垌”0.8亩旱地与A镇经济管理站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后卢某因家庭人口的增加,便在原建房的基础上又占地60平方米进行扩建。1997年,B县开展违法占地建房大清查行动,A镇人民政府查出卢某多占60平方米土地建房并处以罚款。对此,A镇土地管理所、城建所、财政所等管理部门也分别向卢某收取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建筑许可证》工本费和耕地占用税。

关 键 词:违法用地行为  违法占地建房  土地管理所  土地承包期  耕地占用税  同一  案情简介  承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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