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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关于非法采矿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作者姓名:
胡盛东
作者单位:
浙江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
摘 要:
对于非法采矿罪的规定,主要涉及《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至第三条。《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
关 键 词:
非法采矿
《矿产资源法》
最高人民法院
采矿许可证
《刑法》
刑事案件
国家规划
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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