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纸《责令停止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引发的思考 |
| |
作者姓名: | 谭宁棠 |
| |
作者单位: | 重庆市石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 |
摘 要: | 案情2004年8月,甲公司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后在乙县开办砂石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04年8月至2005年8月。2004年11月甲公司将砂石场转让给丙,更名为丁砂石场,办理了变更登记,有效期为2004年11月至2005年8月,即原砂石场的剩余期限。2005年8月该场有效期满,丙没有在法定期限办理续
|
关 键 词: | 违法行为 通知书 采矿许可证 矿产 有效期 变更登记 石场 原砂 公司 期限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