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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全国第三批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通知
作者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各计划单列市建委、人事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司、人事司:为了加强我国监理工程师队伍建设,根据监理事业发展和开拓国际监理市场的需要,自1993年8月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建设部、人事部《关于确认第三批监理工程师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建[1993]516号)要求,在对所属监理单位申请免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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