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流转呼唤法律变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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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康纪田.采矿权流转呼唤法律变革[J].南方国土资源,2005(12):1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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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康纪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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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周《民法通则》第81条规定: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1996年修改《矿产资源法》时.删去了第3条关于“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这一条文,但仍保留了第6条:“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第42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禁止性条款。这一修改并没有完成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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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采矿权流转 法律变革 《矿产资源法》 呼唤 《民法通则》 非法转让 第42条 违法所得 市场经济 计划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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