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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征地理念的调整
作者姓名:汪建雄
作者单位: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鹿城分局
摘    要: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后的<宪法>处处体现民本位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征地制度.照此,以往的征地理念和用地模式现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我们应该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修正后<宪法>的规定,调整征地理念、改变过去建设项目用地的供地模式,修正前的<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里的"征用"实际上更多的是体现"征收"的含义,修正后的<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按照修正后<宪法>的规定,现行土地管理有关征地的一些作法、程序、公文表述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征地"的理念需要重新定位,把贯彻落实<宪法>落实在具体的国土资源管理中,使依法行政、民本位思想体现在国土资源管理的日常工作中.本人认为,重点是把握好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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