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实施藏粮于地战略以及省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浙委发[2013]38号)、《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和《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54号)等文件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建立耕地保护激励长效机制,深入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切实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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