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性质的解释论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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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倪淑颖,李显冬. 不动产登记性质的解释论研究[J]. 国土资源情报, 2016, 0(10). DOI: 10.3969/j.issn.1674-3709.2016.1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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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倪淑颖 李显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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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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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解释论的视角出发,结合《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一系列不动产登记立法对于登记机构赔偿责任、审查模式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宜认为在我国不动产登记兼具民事行为与行政行为双重属性.登记机构与登记申请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强调登记行为的程序性和合法性,体现登记的行政行为属性;登记申请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强调登记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体现登记的民事行为属性.不动产登记于公私法领域的同时涉足决定了其救济程序的复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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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动产登记 解释论 双重属性 民事行为 行政行为 |
Research on the Interpretation Theory of the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Proper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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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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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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