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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58年《公海公约》规定,“公海”是指“不属于任何一国领海及内水的海洋的所有部分”。随着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生效,公海的内容已发生变化。“公海”为“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这样一来,就把专属经济区和群岛水域排除在公海之外,使公海的范围进一步缩小,目前大约占全部海洋面积的60%。  相似文献   
2.
水下文化遗产的管辖权和所有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管辖权专指管理和处置,强调管理;所有权专指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强调归属。因水域及财产性质的不同,二者所处地位有所差异。对二者加以区分后,有利于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处理水下文化遗产纠纷。  相似文献   
3.
“坚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是福建省海域勘界的三大总体原则之一.在海域勘界过程中,常出现海域历史归属和现实的海域开发利用不在同一行政区的历史遗留问题,协调好二者的矛盾冲突关系到海域勘界工作的顺利进行.本研究以泉州湾和东山湾的2条海域勘界线的工作实例,就如何利用“管辖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方法来解决海域勘界管辖中历史遗留的问题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4.
5.
大陆法系国家通常规定国家租赁、法人破产、涉及因内国登记而发生的诉讼和内国国民的身份关系的涉外民事案件属于国家专属管辖权的范围 ;英美法系国家对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制度即协议管辖制度持肯定的态度 ,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反而不多。  相似文献   
6.
日益猖獗的南海海盗对南海的航行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危害。目前国际上反海盗的措施主要包括国际法律框架和国际合作实践两个层面。就南海而言,法律防治的机制不够协调,部分国家实践合作打击海盗的意愿比较缺乏。在未来各国合作打击海盗的过程中,有必要进一步扩大海盗罪的范围,确立海盗罪沿海国优先管辖权和地区联合护航补充管辖权的模式,提供对海盗行使紧追权时的便利。  相似文献   
7.
为了建立国际海底制度、大陆架外部界限制度以及海洋争端解决制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设立了管制这些相关制度的组织机构,即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以及对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具有管辖权的机构——国际海洋法法庭。这三个机构在协调各国与海洋有关的利益关系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拥有广泛的权力,其主席、副主席、理事长、秘书长、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等职位由选举产生。获得其中的席位以批准《公约》并参加其活动为前提,而且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否则将丧失争夺机构领导权的机会,国家的主张和利益也  相似文献   
8.
浅析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工作机制及影响   总被引:3,自引:3,他引:0       下载免费PDF全文
自1961年6月23日《南极条约》生效后,南极条约协商会议成为南极条约协商国的正式会议,定期召开。自1961年第1次会议开始起至2003年,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已召开了26届,其间还召开了12届特别南极条约协商会议。本文试图对南极条约协商会议的工作机制进行探讨,希望抛砖引玉,能有助于对国际南极问题进行更多的研究。  相似文献   
9.
郭培清 《海洋世界》2006,(12):34-37
很多人都知道,南极洲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但是大多数人却不知道,南极洲并不是全人类的共有财产,甚至联合国也无权直接管辖。而与南极情况近似同样也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外空空间、外空天体以及大洋洋底却属于全人类共同财产,管辖权归联合国。那南极洲归谁管呢?  相似文献   
10.
论南极条约体系的法律实施与执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陈力 《极地研究》2017,29(4):531-544
以1959年《南极条约》为核心的南极条约体系为缔约国确立了非军事化、南极环境保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等宽泛的国际法义务。随着南极条约体系的不断发展,南极人类活动的形式也从早期单一的政府组织的科学考察活动,朝着南极旅游、南极渔业以及南极生物资源勘探等多元化的商业活动方向发展。南极条约体系主要通过国际法层面的视察机制,以及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的国内立法或其他适当措施的形式具体实施和执行其所确立的原则与规则。不过因视察机制缺乏必要的救济措施、属人管辖限制而造成的对非缔约国执法真空,以及因地理位置遥远、气候环境严酷而导致的法律执行不能等问题依然困扰整个南极机制。面对挑战,南极条约体系应通过强化国际执法合作、完善南极视察机制以及加强公民极地教育等综合执法手段加以积极应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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