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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金安 《资源导刊(河南)》2007,(2)
日前,记者从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处了解到,2006年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共立案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11132件,涉及土地12521.68公顷,其中耕地9181.87公顷.通过依法查处,拆除构建物14247.87百平方米,没收建筑物53578.17百平方米,收回土地306.54公顷,收缴罚没款64460.19万元.给予违法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286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82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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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5年9月6日,新兴公司与利山公司达成合作建房协议,双方约定成立天隆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新兴公司将自有的30亩土地作股投入天隆公司,占50%的股权.2005年11月2日,新兴公司又将自己在天隆公司股权中的45%转让给合作伙伴利山公司,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2005年12月26日,新兴公司因故想收回转让给利山公司的45%股权.新兴公司的理由是:股权转让无效,因为双方的股权转让实际上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2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5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的有关规定: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现双方未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故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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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前段时间村里的马女士与驻地一名现役军官登记结婚,婚后她继续留在娘家务农,户口并未改变.后来,该村村委调整责任田承包的相关规定,将出嫁妇女的原有承包地一律收回.马女士的承包地也被收回了,这样做合法吗?
问 法
问法同志:
农村每一位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公民,都有从这个集体经济组织承包责任田进行劳动生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可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马女士虽然已经出嫁,但并未转成非农业人员,不能取消她在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劳动生产的权利,应当继续保留其原有的责任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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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1997年4月5日,同大有限责任公司与A市土地管理局签订了,并取得了.双方在合同上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600万元,合同签订当天付定金100万元,履行合同的定金抵作出让金.同大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10日未全部支付的,土地管理局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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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是当前乃至今后国土部门工作中的软肋之一,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问题将变得愈来愈突出。由于国土机构建立时间不长,规范划拨和出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也仅是近几年的事,因此,对于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到期土地使用权究竟应该怎么办,无论在立法上或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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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场首拍前,一纸"预申请须知"中"期满后出让人无偿收回"这个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理方式交代,让许多人大吃一惊,并随即引发强烈反应。质疑者有之,抱怨者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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