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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日益得到重视,生态安全正在成为环境资源法学界关注的一个新热点,其研究成果不斐。引入这些最新成果,并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对其适用性作一分析,这对海洋管理工作是相当有益的。环境权利的实现在我国民法中已取得一定程度保护,但从总体上看,我国法律体系中尚未确立环境权,且在民法中存在着权利主体、环境权内容、相邻权、时效制度、环境共同侵害责任制度上的缺陷。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如何定义环境权?其具体权能如何?这些权能怎样通过操作性强的法律制度得以实现?又通过怎样的责任体系加以保证?凡此种种,都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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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玲 《广东海洋大学学报》2014,(2):68-73
界定生态安全的概念需要将生态安全与环境保护、生态破坏、生态风险等相关概念进行甄别:保障生态安全与环境保护并非同一概念,生态安全立法规制的对象不仅仅针对生态破坏行为,实现生态安全的途径是对生态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与法的其他价值目标相比,生态安全是社会的"底座安全"因而成为法秩序的基本价值追求。将保障生态安全作为一种新的理念融入环境法体系,以赋予公众生态安全权为突破口,确认生态安全的实体性权能并落实公民的生态安全知情权、生态安全管理参与权、生态安全请求权等程序性权能,对公众的生态安全利益提供全面保护和制度化救济,是为我国生态安全立法的现实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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