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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局现遇一诉讼案,是按民事案还是按行政案进行审理,直接影响到我局依法执行土地管理法规,案情是这样的: 我市C公司于1993年10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原市土地局(现我局)预交了30%土地费、配套费47.736万元,由于当时征地任务繁重,加之C公司也未积极催促征地,C公司的用地一直没有落实。1997年全国冻结征地,我市盘整办和土地局多次为其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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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解释论的视角出发,结合《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一系列不动产登记立法对于登记机构赔偿责任、审查模式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宜认为在我国不动产登记兼具民事行为与行政行为双重属性.登记机构与登记申请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强调登记行为的程序性和合法性,体现登记的行政行为属性;登记申请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强调登记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体现登记的民事行为属性.不动产登记于公私法领域的同时涉足决定了其救济程序的复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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